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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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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918-2002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 的污染物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

  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即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097海水水质标准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4284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检测技术导则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术语和定义

  3.1城镇污水(municipal sewage)

  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排水管道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

  3.2城镇污水处理厂

  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3.3一级强化处理(enhanced primary treatment)

  在常规一级处理(重力沉降)基础上,增加化学混凝处理、机械过滤或不完全生物处理等,以提高一级处理效果的处理工艺。

  4.技术内容

  4.1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4.1.1控制项目及分类

  4.1.1.1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将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类。基本控制项目主要包括影响水环境和城镇污水处理厂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常规污染物,共计43项.

  4.1.1.2基本控制项目必须执行.选择控制项目,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水处理厂接纳的工业污染物的类别和水环境质量要求选择控制。

  4.1.2标准分级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将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一级标准分为A标准和B标准.一类重金属污染物和选择控制指标不分级.

  4.1.2.1一级标准的A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

  4.1.2.2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 GB3097海水二类水域和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B标准.

  4.1.2.3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三、四类海域,执行二级标准.

  4.1.2.4在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执行三级标准.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

  4.1.3标准值

  4.1.3.1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基本控制项目,执行表1和表2的规定.

  4.1.3.2选择控制项目按表3的规定执行。

  *注:(1)下列情况下按去除率指标执行:当进水COD大于350mg/L时,去除率应大于60%.

  BOD大于160mg/L时,去除率应大于50%.

  (2)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4.1.4取样与监测

  4.1.4.1水质取样在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在排放口应设污水水量自动计量装置,自动比例采样装置,PH、水温、COD等主要水质指标应安装在线监测装置。

  4.1.4.2取样频率至少为每2h一次,取24H混合样,以日均值计。

  4.1.4.3监测分析方法按表7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认定的替代方法、等效方法执行。

  4.2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4.2.1标准分级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所在地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要求和大气污染物治理技术和设施,将标准分为三级。

  4.2.1.1位于GB3095一类区的所有(包括现有和新建、改建、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一级标准。

  4.2.1.2 位于GB3095二类区和三类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分别执行二级标准和执行三级标准。其中2003年6月30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实施标准的时间为2006年1月1日;2003年 7月1日起新建(包括改、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

  4.2.1.3 新建(包括改、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周围应建设绿化带,并设有一定的防护距离,防护距离的大小由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4.2.2标准值

  城镇污水处理厂废气的排放标准值按表4的规定执行。

  4.2.3取样与监测

  4.2.3.1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监测点设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厂界或防护带边缘的浓度最高点, 甲烷监测点设于厂区内浓度最高点,

  4.2.3.2监测点的布置方法与采样方法按GB16297中附录C和HJ/T55的有关规定执行.

  4.2.3.3采样频率,每2h采样一次,共采集4次,取其最大测定值。

  4.2.3.4监测分析方法按表8执行。

  4.3污泥控制标准

  4.3.1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处理,经稳定化处理后应达到表5的要求。

  4.3.2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应进行污泥脱水处理,脱水后污泥含水率应小于80%。

  4.3.3处理后的污泥进行填埋处理时,应达到安全填埋的相关环境保护要求.

  4.3.4处理后的污泥农用时,其污染物含量应满足表6的要求。其施用条件须符合GB4284的有关规定。

  4.3.5取样与监测

  4.3.5.1取样方法,采用多点取样,样品应有代表性,样品重量不小于1Kg。

  4.3.5.2监测分析方法按表9执行.

  4.4城镇污水处理厂噪声控制按GB12348执行.

  4.5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包括改、扩建)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准的时间为准.

  5.其它规定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水资源用于农业、工业、市政、地下水回灌等方面不同用途时,还应达到相应的用水水质标准,不得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6.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达到本地区环境功能要求时,可以根据总量控制要求和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注:暂采用下列方法,待国家方法标准发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1)《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三版)(第四版)》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注:暂采用下列方法,待国家方法标准发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1)《城镇垃圾农用监测分析方法》

  (2)《农用污泥监测分析方法》